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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

日期:2012-09-14 15:53  作者:王大朋  浏览:11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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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,各驻外使、领馆:
 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,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现发布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》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  

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,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制定本办法。

关联法规:

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,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


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、领馆。


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、公安人员、武装警察、机要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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